廣東省內的醫療器械、醫療機構制劑的價格將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對其定價進行約束。昨天記者從廣東省物價局獲悉,目前這兩個管理辦法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如要求零售藥店銷售醫療器械,單件一次性醫用消耗器械最高加價不得超過1800元。 據《廣東省醫療器械價格管理暫行辦法》,醫療器械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。對植(介)入類、檢驗試劑等臨床使用量大、單價高、市場競爭不充分的醫療器械實行政府指導價。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醫療器械,省物價局制定銷售到醫療機構或者零售藥店最高限價,經營者在不超過最高限價的范圍內自主制定具體銷售價格。其中,零售藥店銷售醫療器械時,按購進價1000元(含1000元)以內的加收不超過20%;購進價1000元以上的,1000元部分加收不超過20%,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不超過18%;單件一次性醫用消耗器械最高加價不得超過1800元。 而修訂后的《廣東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》規定,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,以及調劑使用和委托配制的中藥制劑。醫療機構制劑價格實行最高限價管理!豆芾磙k法》參照藥品價格管理方式,按制劑生產實際發生的成本科目進行核算,對同一醫療機構生產的同種制劑不同劑型、規格,按照差比價規則制定價格,并規定醫療機構制劑原則上應低于市場上可替代的同類藥品價格,使制劑價格的制定更趨于合理。 |